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6-10-26浏览次数:10985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学校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化学废弃物、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动物尸体、致病生物污染废弃物。列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其他废物)大类900-047-49项(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不包括HW03、900-999-49))。

第三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总原则是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即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产生的实验室废弃物的成分、属性特点进行判断,可以自行无害化处置的应自行处理。对环境无害、无危险性、不产生气味的水溶性化学废弃物,加水溶解后随适量自来水稀释后排入下水道;强酸、强碱性废液分别存放于专用塑料桶中,累计一定量后,将废酸、废碱中和并随适量自来水稀释后排入下水道;对环境无害、无危险性的非水溶性固体废弃物可作为一般垃圾处理。

第五条 对于无法自行无害化处置的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成分、属性进行分类收集,妥善贮存。

化学废液应由实验操作人员经预处理后存放在相应容器,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的内容和品名(或主要成分)、废弃物特性(可燃性、腐蚀性、毒性)及产生废弃物的单位等,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露。

化学固体废弃物,包括实验手套、试管、移液器枪头、化学试剂空瓶等不具有传染性的实验室废弃物应经预处理后,包装完好。

为了保证化学废液储存和运输过程的安全,化学废液要求用塑料桶盛装,不能用塑料桶盛装的可以装在玻璃瓶内,安置在柳条箱或牢固的纸箱内,封装要稳固,防止运输时发生破碎及渗漏等意外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产生的实验室废弃物应定期交由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中心统一储存。送储时,师生需持有本校有效证件(校园卡或工作证或学生证),对送储废弃物按类别、重量进行登记。

第七条 设备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有害废液、固废的集中处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和设施的配套建设,设置警示标志;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定期联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公司对有毒、有害废液、固废进行处置,并指定专人进行负责。

第八条 涉及辐射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严格存放在专用容器,暂时储存在各自实验室,由专人负责管理,不交由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中心集中储存,由设备处联系上海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第九条 对实验动物尸体,严禁使用和出售,使用单位应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经包装并贴上标签后,置于学校实验动物中心专用冷柜内冷冻存放,定期送具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各实验室需支付相应的实验动物废弃物处置费用。

第十条 饲养期间清除出来的有潜在危害及感染性的污秽垫料,须用专用塑料袋包装,交学校实验动物中心按规定无害化处理。饲养期间清除出来的正常动物的污秽垫料,须用垃圾袋包装完好,送至学校实验废弃物管理中心按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处理,严禁私自处置、随意丢弃。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禁随意弃置实验室废弃物。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加大对实验教师、学生的教育和宣传。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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